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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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