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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张**、王*、平*、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张**、王*、平*、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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