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张**、王*、平*、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张**、王*、平*、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李**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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