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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张**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李*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甲贪污数额及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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