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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君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狱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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