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