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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冉隆生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石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隆生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7月26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重**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冉隆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重**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冉**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6.73万元只退出8.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冉隆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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