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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受贿罪、贪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涪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胜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犯罪所得25.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9月18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吴**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陈**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何**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何**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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