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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武**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2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杨小平,甘肃省武**狱工作人员王**、貟*,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年度连续考核中,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监狱呈报材料属实,建议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本院依法予以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该犯还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技能培训,注重实践操作,获得了技术等级证书。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自担任教员来,能尽职尽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积极向狱内阳光广播站、狱内《阳光报》写稿投稿。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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