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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宕昌**执行局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张月朝送押宕昌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由于负责监控巡视的民警赵某某、吕某某在值班期间,不认真观看监控视频,带班领导张某某在收拘时没有认真做好安全检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拘留人张月朝于次日凌晨自缢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作为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致被监管人自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提出辩护意见称,当晚看守所羁押的一名女犯人情绪激动,有自杀倾向,当晚的监控重点在那名女犯人身上,对被拘留人张**疏忽大意。另外,拘留所监控设备陈旧,视频不清晰,未能及时发现张**自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宕昌**执行局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张**送押宕昌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当晚,值班领导为张某某。期间,拘留所所长张某某及拘留所教导员袁**具体办理收押手续,在签收完法律文书后,张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仔细对被拘留人张**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张**将一根布条带入拘留所。当晚负责监控巡视的民警赵某某、吕某某在值班期间,未能认真观看监控视频,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被拘留人张**自缢,次日凌晨张**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布条一根,书证宕昌县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宕**民法院及宕昌县公安局的赔偿材料、看守所岗位制度及值班记录、视频监控情况说明、悔过书、现场照片、拘留所条例、任职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证人申**、彭**、孔**、付**、杜**、王**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其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印证,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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