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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李**、马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武凉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上诉人李**、马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李**、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存在以下问题:(1)原判对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认定不清;(2)认定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清;(3)发现有新的证据需核实。综上,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李**、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武凉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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