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5)乌后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撤销(2015)乌后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并追究被告人赵**侵占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返还18000元以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不符合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