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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受贿、滥用职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振兴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辽宁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丹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李**,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谢**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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