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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赵*于2012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驾驶证,后被东海**管理局行政处理。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证人郭*、王*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实质性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供述:从档案中可以看出,王*在2009年4月16日这天,科目一先是没考过关,然后下午下班后我又替他考的,最后成绩单上记载他在13分钟就通过了理论考,王*《成绩单》上的签名,应该是后来补签的。如果不是替考,王*不能在2009年4月16日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就拿不到驾驶证,如果我严格按照19项标准要求王*的科目四考试,他不能通过考试。按照考试标准的要求,王*没有去考科目三,他不能拿到驾驶证。

2、证人郭*的证言:我从2009年左右开始在东海县农机监理所做黄牛,就是帮车主年审,办证、买保险等。农机监理所审车的人有赵*、徐*、杨**,这三人是外检,我办理审车业务一般都是通过赵*。我干黄牛后一直通过赵*办驾驶证,每个考证人交给赵*的930元或950元后,开始时他会要求考试的人必须来考试,赵*亲自帮考试人做完理论考试,再在其他考试科目上帮忙,保证百分之百过关。

3、证人王*的证言:我2012年12月因驾驶农用车交通肇事被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我驾驶证是通过黄牛包我过的,理论考不是我考的,其他的科目也是做个样子。事情过了几年了,我想不起来黄牛是什么样子了。我给了900多元给黄牛。过一段时间黄牛通知我来参加理论考试,我按时来后黄牛让我到理论考试的房间考试,告诉我考不及格也不用管只管自己离开就行了,我在上班时间进去考试后,只考了60多分,不合格,出去我告诉黄牛我不合格,黄牛说再给30、50块钱就合格了、不用再考了,我就给黄**、或者50元,黄牛当时就告诉我理论考过关了,并定下来时间让我来参加路考。我按时(可能是一天上午)到农机监理所参加路考,就是开着一辆大拖拉机在农机局大门口出去,在前面路上向东开没多远从红绿灯右转弯,从路南的人行道转回来就过关了,当天有桩考,就是划两条白线,我自己开着车过去再回来,也没人管我,告诉考官考完了就行了,甚至有的人向车上一坐,告诉考官考完了就过关了,没有其他考试,这样全部考试就结束了,后来我果然拿到了驾驶证。

4、书证,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工作职责、东海**管理局东农机(2013)10号《关于对赵*私自办理证照的处理意见》、王*拖拉机驾驶人档案材料及驾驶证、行驶证、东海县公安局东公交认字(2012)第710号交通肇事事故认定书、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明(1)赵*因违反规定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于2013年3月25日被东海**管理局给予收回并吊销五证,没收非法所得3370元,扣除2012年度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奖,并处罚金4万元,待岗限期调离的处理。(2)王*取得驾驶证情况及其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5、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关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于2012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驾驶证,后被东海**管理局行政处理的指控。本院审查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该行为不符合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不能作为犯罪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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