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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监狱指派胡**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庭审中,罪犯金**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金**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退出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已退出违法所得。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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