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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惠民**工程公司犯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杜**、孙**等犯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等崔*、李**等犯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路**以被告人黄*、被告单位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犯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孙**、崔杰犯包庇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李**、万**、李**、王**、刘**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惠县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惠**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惠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自诉人路**控诉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控诉的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路**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5年1月10日,我委托代理人祝**就惠民县人民法院剥夺诉权一事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控告。山东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殷**同志亲自打电话,召滨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徐**、惠民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寇*;我镇党委副书记霍**同志赴济南。殷副处长亲自按排市、县两院依法受理两案,徐**当场亲自答应依法尽快立案、依法办案,但回滨州后,依旧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拒不立案。我无奈只好自诉。惠**法院(2009)惠民初字第540事情民事判决和滨州**民法院(2010)滨中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就是惠民县人民法院法官玩忽职守、枉法裁判,间接故意伤害的铁证。此次刑事自诉,完全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路**因工摔成重伤,自诉人依法请求法院先予执行3万元作手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杜**、孙**、崔*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侵犯了路**的健康权,形成了间接故意伤害。请求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依法立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路**以被告人黄*、被告单位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犯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孙**、崔**包庇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李**、万**、李**、王**、刘**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惠县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自诉人路**控诉的玩忽职守罪、包庇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且自诉人路**没有提交出所称被告人黄*、被告单位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被告人杜**、孙**、崔**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即缺乏罪证。因此,原审裁定对自诉人路**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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