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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刘**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徐**、孙**等犯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路**控诉被告人宋**、刘**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徐**、孙**、宫庆亮犯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毁灭证据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一案,惠**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惠刑立字第2号刑事裁定。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自诉人路**控诉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毁灭证据罪,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控诉的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路美*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惠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和中共**法委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案件评查结论,是惠民县人民法院法官毁灭证据、枉法裁判的铁证。没有作了司法鉴定不给鉴定书的道理,请中院赴济南省院要回鉴定,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还我一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路美*以宋**、刘**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毁灭证据罪,徐**、孙**、宫**犯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毁灭证据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控诉。因路美*控诉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毁灭证据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且路美*既没有提交出控诉宋**、刘**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出控诉徐**、孙**、宫**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即路美*控诉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因此,原审裁定对路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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