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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蔡某某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董**、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自2011年4月任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指挥中心副主任,2012年9月起在该分局立**出所履行副所长职务,根据派出所值班制度负责组织、领导及指挥该所刑事及治安案件办理。被告人蔡某某自2012年7月任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东城辖区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对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指导及审批等工作。

被告人蔡某某之兄蔡**(另案处理)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冯某某(另案处理)。2013年5月,冯某某经蔡**介绍,将其位于石碣镇刘屋村的汉方酒店四楼物业出租给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设赌场,冯某某承诺提供安全保障。该赌场于同年5月21日开业,5月23日零时许即被公安机关查处。5月23日15时许,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将冯某某带至东城区火炼树山水沐足阁五楼一办公室拘禁并索要赔偿,后将冯某某臀部捅伤,迫使冯某某写下一张200万元的欠条。5月25日15时许,冯某某因臀部伤口发炎被送至东**民医院普济分院治疗,期间,冯某某趁机通知家属报警,后被东城**派出所解救。同**出所将案件移交案发地立**出所处理,立**出所当日值班所领导被告人袁某某负责组织、指挥办理该案。

被告人袁某某得知被告人蔡*某之兄蔡*甲涉及该案,即告知蔡*某。蔡*某经向蔡*甲、林某某了解,知道蔡*甲提供赌博场所从中获利涉嫌犯罪的情况。蔡*某为使蔡*甲免受牵连,希望冯某某能撤销报案并自行与对方协商解决,遂叫林某某随其前往立**出所劝说冯某某。蔡*某到达立**出所后,袁某某征询蔡*某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蔡*某提出与冯某某面谈,袁某某同意并随即安排冯某某与蔡*某、林某某及其本人一起面谈。蔡*某、袁某某在明知肖某某、刘某某、蔡*甲及冯某某等人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劝说冯某某撤销报案自行与对方协商解决,后冯某某同意撤销报案。蔡*某授意袁某某安排人员给冯某某制作材料撤销报案。袁某某碍于蔡*某为东城**查大队副大队长的面子,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立案的规定,安排民警为冯某某制作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撤销报案笔录,并让冯某某书写撤销报案《申请书》,未按相关规定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和立案侦查。

2013年5月28日凌晨,冯某某再次到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此后立新派出所才予以受理该案件,但被告人袁某某仍未积极组织查办。6月6日,经冯某某向新闻媒体曝光该案,记者到东**局等单位采访,《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在立新派出所劝说冯某某撤销报案等情况作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3年7月15日、7月19日经东**局先后通知袁某某、蔡某某到东**局接受调查,二人均配合接受调查。2013年9月5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某、蔡某某二人涉嫌徇私枉法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经东**局通知袁某某、蔡某某到该院接受讯问,其二人及时到案。同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袁某某、蔡某某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冯某某、蔡**、林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刀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李**、叶*某、何某某、陈某某、叶**、黎某某、潘某某、霍某某、叶*乙、叶*丙、周某某、尹某某、陈**、徐**、陈**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干部情况简介表,人口信息,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图,职责说明,立案流程说明,值班制度说明,值班表,通话清单,报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媒体报道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进账单,就诊材料,个人表现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认罪书,居委会证明,审讯录像光盘,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新派出所直接负责组织、指挥办理冯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的值班副所长,被告人蔡某某身为东城**查大队副大队长,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犯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本案有证人冯某某证实其在东城**派出所报案交代转租物业给蔡**、“四川明”(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赌场被查处后,肖某某等人对他进行禁锢、殴打和索赔,他趁机逃跑后到同**出所报案,后蔡**的弟弟蔡*某到同**出所,将做笔录的民警叫出去后单独跟他谈话了解情况;他被送到立新派出所后,又看到蔡*某和林某某、立新派出所的副所长(袁某某),蔡*某说他若要追究禁锢人员的责任,就会追查到开设赌场一事,会影响他的公务员身份,叫他自己跟禁锢人员协商,林某某也叫他不要报案,袁某某亦对他做工作,他同意撤案后,袁某某就叫民警跟他做撤案笔录。证人蔡**证实他得知冯某某报警后,就告知蔡*某他开设赌场和冯某某被人拘禁了三天,并叫了林某某到蔡*某家一起商量,蔡*某接到袁某某的电话后就去了立新派出所。证人林某某证实他接到蔡**电话后去到蔡*某家,蔡**称冯某某被开设赌场人员禁锢、打伤后报警,后他和蔡*某一起去到立新派出所;蔡*某和袁某某聊了几句后,袁某某将冯某某带到袁的办公室,他们三人都做冯某某工作,叫冯不要报案,冯同意不报案后,袁某某安排民警给冯某某做笔录。被告人蔡*某证实得知冯某某因开设赌场被查后被肖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勒索,该事牵涉其哥蔡**,他先到了同**出所了解情况,又和林某某一起到立新派出所找到副所长袁某某,伙同袁某某对冯某某做工作,叫冯不要报案,当冯表示不报案时,袁安排民警给冯做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认知道冯某某因开设赌场被查后被肖某某等人非法禁锢和勒索而报案,得知案件牵涉到蔡*某的哥哥蔡**,就打电话告知蔡*某,蔡*某、林某某来到他的办公室后,他让蔡*某、林某某单独与冯某某谈话,后又和蔡*某、林某某一起对冯某某做思想工作,叫冯撤销报案,当冯答应撤案后就安排民警跟冯做撤案材料。及有证人叶**等人的证言,报案笔录、撤案申请书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公安机关的当值领导,明知冯某某、蔡**、肖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甚至绑架等犯罪,仍参与做报案人的工作,叫报案人撤案,故意包庇使上述人员不受立案、侦查,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定罪处罚。辩护人董**提出被告人袁某某不知道蔡**、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等犯罪,对蔡*某、林某某劝说冯某某撤案的目的并不知情,没有放纵、包庇犯罪,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与蔡*某一起参与劝说冯某某撤案,且袁某某作为派出所的当值领导,可确定是否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袁某某就是基于该些权力而影响并决定了冯某某撤销报案;被告人蔡*某作为负责刑事侦查大队的副大队长,得知其亲属涉嫌刑事犯罪,仍积极主动参与劝说报案人撤销报案,与袁某某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其已构成徇私枉法的共犯,两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本院将根据其两人的具体作用及悔罪表现予以区别量刑。因此辩护人董**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案中起从属、次要的作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袁某某从警多年,为东莞治安做出过贡献,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已深刻认识自己错误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

视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冯某某、蔡**、肖某某等在本案爆光后不久即被抓获归案,没有逃脱法律制裁等情节,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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