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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等4人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邓**、黄**犯徇私枉法罪及原审被告人黄**犯徇私枉法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郴苏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22日,郴州**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12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黄**在二审诉讼期间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郴苏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

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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