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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城郊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谭*,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以下简称看守所)202监室。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趁看守所协警魏*(已判刑)在该看守所一监区值监控班进行巡视之机,委托魏*帮助该监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李**(已判刑)带纸条出看守所,魏*应允。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李**写好的涉及案情和联系人移动电话机号码的纸条交给魏*,魏*当天下班后通过电话约见,将纸条交给李**的妻子刘**,刘**随后写好一张纸条交给魏*委托其转交给李**。事后,魏*未将纸条交给李**,但将纸条的内容转告了李**。

同月29日,被告人李**趁魏*在该看守所一监区巡视时,再次将李**写好的纸条交给魏*,委托其转交李**的妻子刘**,纸条上写有李**受贿案件的行贿人信息、犯罪数额等案情及要刘**找行贿人翻供等内容。同月30日上午,魏*与刘**按约定见面后将上述纸条内容读给刘**听后,将纸条烧毁。刘**随后将上述案情和翻供等内容全部告知行贿人。2013年11月22日,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协警管理办法、协警花名册、劳务合同、委托监管合同、值班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刘某某、李*某﹑肖*的证人证言,同伙魏*的互供,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看守所工作人员相互纠合,帮助犯罪分子串供、翻供,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合同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现对新发现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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