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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务段与伍军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车务段诉被告伍*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车务段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车务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车务段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车务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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