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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与寿光市**有限公司、刘**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刘*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上诉人赵*又于2014年9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9.00元,减半收取1664.5元,由上诉人赵*、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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