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尹**、栾**、王**、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未按规定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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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宜**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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