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缪**、常熟市**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缪**、王*、张**、常熟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长民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1406733.97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0元,还应支付1276733.97元;康**司对缪**的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缪**、康**司负担。根据周*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康**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股东王*、张**抽逃出资,2015年1月14日,本院依法追加王*、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范围内对康**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以与被执行人缪维成、康**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执行内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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