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既未预交诉讼费、鉴定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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