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江苏新**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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