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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无锡凯**限公司、无锡童**心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无**有限公司、无锡童**心有限公司、黄晓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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