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南清洪与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何**、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杨**等与宜兴市**民委员会、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张**等与许**、盛庆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蒯*与无锡**培训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清洪与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江苏新**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无锡凯**限公司、无锡童**心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