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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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