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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等与许**、盛庆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陈**、张**、秦**、张**、陈**、聂**、陈**、盛庆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广益**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载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汽配城C区米其林轮胎店人员与隔壁倍耐力轮胎店人员为争做生意发生口角引起双方人员打架。现有米其林轮胎店人员张**、张**、陈**等人受伤。倍耐力轮胎店人员许**、祁**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双方之间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该侵权行为地点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汽配城,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基于协议产生的纠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纠纷,且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张**、秦**、张**、陈**、聂**、陈**、盛*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益**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基于双方的侵权行为所出具,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侵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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