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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魏小春、俞**、经巧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经**、魏**、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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