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经**、魏**、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毛**、毛**、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陈**、陈*与被执行人赵**、芮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清洪与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凤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杨**等与宜兴市**民委员会、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张**等与许**、盛庆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