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43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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