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钱玉*因与被申请人金小来、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金**、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4)江*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金小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卞春桃、葛**答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钱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钱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