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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钱玉*因与被申请人金小来、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钱玉*因与被申请人金小来、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金**、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4)江*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金小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卞春桃、葛**答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钱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钱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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