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萍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萍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石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方**与被告李**、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限公司、明发集**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诉被告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毛**、毛**、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陈**、陈*与被执行人赵**、芮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