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陈**、陈*与被执行人赵**、芮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洪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芮腊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陈**、陈*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芮腊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后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溧洪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陈**、陈*发现被执行人赵**、芮腊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