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石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石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六*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石大兴自动给付申请人陈**执行款950元,尚欠1075元未给付。申请人表示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国土、工商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字第1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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