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明发集**发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顾*与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与被告李**、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钱**诉被告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根诉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石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许**与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邵**与被告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钱玉*因与被申请人金小来、卞春桃、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