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潘**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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