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南**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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