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石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原告许**与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毛**、毛**、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清洪与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魏小春、俞**、经巧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陈**、陈*与被执行人赵**、芮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凤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