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无**有限公司、无锡**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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