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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无锡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诉被告无锡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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