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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