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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