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王**与尹**、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宜**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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