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和解,王**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谢**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任**、任*、仲**、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褚**、陈*与祁*、尹**、刘*、潘**、钱**、李大校、魏**、魏**、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牛三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孙*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