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叶**、陈**、占连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