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9080.7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