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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厦门豪客**华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也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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