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厦门豪客**华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也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陈**与叶**、陈**、占连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游**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许**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漳州市芗城区有朋来旅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