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6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1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