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14100.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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