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林**、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林某甲、林**、林**、林**、林**、林绿香、林**、沈**、林**、林**、林**、林**、陈*乙、陈**、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林某甲、林**、林**、林**、林**、林绿香、林**、沈**、林**、林**、林**、林**、陈*乙、陈**、汤**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