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陈**与林**、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郑**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江南与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柯桂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