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陈**、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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